储能行业发展近况浅析

今年七月,国家能源局正式印发的《关于组织申报科技创新试点示范项目的通知(国能综通科技()69号),初期的设计研究经过了许久的国家级别储能示范项目的征集工作正式开始了。目前阶段,我国的储能行业正处在飞速发展的时期,目前的商业化规模化发展的需求分外强烈,但想要在“十四五”阶段就实现储能商业化前期向储能全面商业化规模化发展的过渡,仍然需要储能产业相关政策的配套帮扶。经过近五年的加速储备,我国的“储能产业”在技术装备多元化、商业模式创新化、市场机制配套化、保障措施落地等方面均出现了一定的进展和突破,为“十四五”发展目标的落实做了充分的准备。但仍然需要通过示范项目建设消除技术的应用风险,超前布局配套的保障措施以指引储能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以免出现“事后监管”和全面“踩刹车”的情况。这次项目示范征集以稳为主,纳入示范评审范畴的项目需具备一定规模基础和运行时间积累,根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首批科技创新(储能)试点示范项目的公示》,从26个省市自治区申报的96个项目中筛选出8个项目为首批科技创新(储能)试点示范项目。本次示范项目推进的目的并不仅仅为了选拔优秀企业,在此发展阶段才推动示范项目的征集事项,有助于加快储能向商业化的过渡。国家能源局还将在下一步做好项目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管,各类储能项目的成功经验和存在问题进行分析与总结、探究,以此促进技术创新,建立完善的标准规范,养成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市场主体和商业模式,并加强推动政策和市场机制与产业发展需求的全面匹配。本月,江苏省率先释放了价格引导的信息。处在向现货市场过度的阶段,灵活价格机制的形成虽然亦是储能市场主体的希望之一,但电力市场的不确定性风险也令人忌惮,至少在目前来看,储能系统运营商仍然不能完全独立的预判电力市场供应需求以及价格,储能仍然无法参与现货能量市场的交易。固定峰谷价差收益也许是储能发展过程中,所经历的最保险的商业投资格局。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在《关于江苏电网-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提及进一步降低谷期电价并拉大峰谷价差。

同月,浙江省发改委发布《关于浙江电网-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在降低整体工业用电的价格成本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了谷时间段的电价,拉大峰谷时间段电价差,且增加季节性电价以指引用户增加用电合理性。山东发展改革委同期印发《关于山东电网-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峰谷分时电价的时间段进行了调整,其中12:00-13:00由平段电价调整为低谷电价,11:00-11:30由峰段电价调整为平段电价,这也与现货市场不同时间段的供需关系挂钩,与新能源发展趋势的联系更为紧密。湖北发展改革委印发《湖北电网-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不但完善峰谷时段,同时还增设尖峰电价,并调整峰谷价差。

目前,若真实情况下的储能系统成本确实像现有储能市场报价一样低廉,用户侧储能峰谷价差套利商业模式将具有再次发展的生命力,各省拉大峰谷价差的举动也是在释放积极的价格“信号”。市场已对现有峰谷价差体系调整迫不及待,未来各省的峰谷价差定然趋于合理,而且将适应新能源规模化发展情况下的电力系统运行需要,并将与现货市场的价格规则相关。此外,江苏省能监办正式印发了《江苏电力市场用户可调负荷参与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规则(试行)》文件,用户侧资源被允许参与系统辅助服务,交易方式细化了用户调峰的基准线,细化了所有市场化用户按实际用电量分摊的长效工作思路。在江苏已有的需求响应资源使用的基础情况下,还应该避免用户调峰辅助服务与需求响应的重复调用和重复支付问题,做好需求响应、用户调峰和现货市场的衔接。

11月,贵州能源局印发《关于上报年光伏发电项目计划的通知》,提出在送出消纳受限区域,计划项目需配备10%的储能设施,这也是南方电网区域首次直接规定可再生能源配置的储能需求。

继广东、福建等地政策表达支持“光储充”一体化电站的建设方向后,合肥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探索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站、储能站与电网能量高效互动的示范应用,推动发展“光储充放”(分布式光伏-储能系统-充放电)多功能综合一体站”。将来,面对规模化快速充电需求和激增的新能源汽车的普及,针对充电站配电增容和用户节省电费支出的需求,“储充”和“光储充”一体化项目将成为新能源汽车充电站、换电站的主要对应建设形式。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部分充电站充电饱和度不够好,其运营的经济效益不佳,增加光储项目的需要并不剧烈,而公共服务车辆充电区域和免费停车区域则成为此类项目的首选。未来,充换电站储能资源和可集成优化调度的新能源汽车电池资源,其充放电行为可被调整并为电力系统提供高附加值服务,形成充放双向服务的互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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