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析网约车市场容量之前,有必要对“一个城市到底需要多少营运小汽车”进行分析。
住建部对城市出租车数量曾有一个指导性标准——大城市每万人不宜少于20辆,小城市每万人不宜少于5辆,中等城市可在其间取值。例如某特大城市共有出租车6.6万辆,常住人口+流动人口万人,得出该城市万人拥有出租车量为22辆。问题是百姓感受还是打车难,特别是高峰时或雨雪天气,那么一个城市到底需要多少营运小汽车值得探讨。
一个城市需要多少营运小汽车,各种调查方法五花八门各有一定经验道理,但是归结起来,还是与公共交通状况、人口数量、人口结构、出行次数、交通高峰平峰时间等因素密切相关。笔者认为,一个城市需要的营运小汽车数量=选择客运小汽车出行的人数×每日出行次数×每次出行的时间÷平均每次承搭人数÷峰期总时间÷(1-空载率)。
选择小营运小汽车的出行人数包括居民和流动人口,再根据公共交通结构、人口年龄结构和收入支出结构以及人口增减变化趋势、产业结构、私家车保有量、公车保有量等因素进行估计。出行时间则根据交通路况、城市大小等因素进行估计。高峰平峰时间城市交管部门已经验证设定。所以,重点调查估计的是:经常出行的比例,选择营运小汽车出行的比例,营运小汽车空载率等。
以该特大城市为例:
1.由于人口结构相对一般城市而言青壮年比例大,常住人口+流动人口出行比例相对高;
2.该城市约有万辆私家小汽车(平均每车配2人)和万公车(每车配2人),每周限号1天;
3.平峰总时间假设为10小时(9:00—17:00,19:00—21:00),平均出行2次,平均单次出行时间0.7小时,出行平均搭乘1.5人;
4.高峰总时间4小时(7:00—9:00,17:00—19:00),平均出行2次,出行单次平均1.2小时,平均搭乘1.5人。
5.低峰总时间3小时(21:00—0:00)。
6.假设通过多区域多样本调查后,
(1)平峰期的a、b、c分别为40%,10%,50%,则:
[万×40%-万×2×0.8(限号)-万×2×0.8]×10%×2×0.7÷1.5÷10÷(1—50%)=7.47万台
(2)高峰期的a、b、c分别为60%,10%,40%,则:
[万×60%-万×2×0.8(限号)-万×2×0.8]×10%×1×1.2÷1.5÷4÷(1—40%)=33.33万台
(3)低峰期可以忽略计算
由此可见,该城市平峰和低峰期对应6.6万辆出租车基本够用,以此推算出租车与人口之比约为1:,但是遇到高峰期则远远不够,高峰期推算营运小汽车与人口之比约为1:90。因此,该城市老百姓打车难的现象就属于“正常情况”了。
当然,随着互联网特别是手机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出租车网约化”的打车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营运小汽车的搭乘效率(假设有效降低空载率一半幅度),但是平峰期和高峰期的需求量也有4.98万辆和25万辆,显然,该城市在出租车不能增加的情况下,出租车之外的“网约”快车、专车、顺风车等的创新是符合市场需要的。与此同时,“滴滴、优步”等网约车随着时间推移和市场规范以及禁止外地车在该城市营运,开始自行组建营运小汽车车队。
不过,互联网公司组建车队主要是两种模式:一种是自行组建公司融资购买车辆;另一种是“签约”(相当于外包)融资租赁公司为此上项目购买汽车,实际上就是互联网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互联网公司充当为出租人/承租人重要获客渠道方和支付结算服务方,互联网公司抽取服务费用,不承担营运车辆的经营风险。不论哪种模式,对营运承包人来说,主要是两种租赁方式:一是经营租赁,如同城市出租车一样,承租人缴纳承包费(份子钱),车辆始终不属于承包人;二是融资租赁,承租人如同汽车消费贷款一样,交纳一定首付车款/保证金,剩余部分三年或五年内“月分期”付款,还款付清后,车辆所有权属于承租人。由于融资租赁又分为“直租”与“回租”,所以营运车辆行驶本上的“车主”可能是融资租赁公司名字也可能是承租人名字,虽然融资租赁合同明确在全部租金还清之前所有权属于融资租赁公司,但是实际处置权(对于善意第三人来说)会因直租与回租而不同,因此作为资金方/担保方在如何控制“处置权”方面会采取不同的抵押登记策略。
对于“网约车”,无论是经营租赁还是融资租赁,融资所购车辆的实质都是“生产工具”而非“消费代步工具”,从资金方/担保方角度来说,二者重要区别之一就是还款来源不同,所以开办“网约车”融资租赁业务,特别是互联网公司仅仅作为一个获客结算平台时,融资租赁公司、承租人、资金方、担保方是营运车辆的经营风险方和融资风险方。因此,除了考虑地方政策规定、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的各种准入门槛、针对承租人或融资租赁公司的各种具体风控、营运车辆选择、利益分配等因素外,还要考虑营运小汽车市场容量问题,尤其是因此而一窝蜂上项目的时候,不能不考虑市场容量和有效市场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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