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行业有关法律风险分析及解决方案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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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行业在传统线上线下销售模式的基础上,近些年来由于互联网的发展,催生了更多新的销售模式,尤其是直播行业的发展,更是直接扩大了销售市场。但是随着新冠疫情的爆发,服装行业的销售模式也出现了新的变化,线上销售、直播销售很可能成为未来发展的主流。

在服装行业的整个经营过程中,包括创业、开设公司、经营、订货、设计、销售、知识产权、公司管理、税收、进出口、劳动用工等等方面却无时无刻的存在着各种法律风险。要想企业做得好,除了产品质量、经营销售等传统发展方式要抓好,企业还需要注意自身发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式各样的法律问题。只有在法治轨道上发展企业,才有可能将企业经营的更长久,更赚钱。我们以服装行业为切入,对相关司法案例数据进行了初步统计,服装行业遇到的法律纠纷类型及所占的比例统计如下:

序号

纠纷类别

比例

1

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类

20.9%

2

买卖合同纠纷

19.6%

3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16.3%

4

商业信誉、消费者投诉、工商税务稽查争议

7.8%

5

著作权、版权纠纷

5.9%

6

借款融资纠纷

5.2%

7

专利侵权纠纷

5.2%

8

劳动用工纠纷

5.2%

9

商业秘密侵权纠纷

4.6%

10

投资、合作、合营纠纷

3.9%

11

进出口代理纠纷

2.6%

12

仓储物流运输纠纷

2.6%

上述统计数据来自于法院案例中对于服装上市企业纠纷案件的一个统计,针对这十二类纠纷,基本上涵盖了服装企业从成立到经营再到退出等各个环节中的问题,本所团队将对以上主要的法律纠纷进行原因分析,并提出如何减少或者解决的合规方案,以期在帮助企业解决问题的同时让问题不再发生。本文主要讨论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

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

(1)相关定义

商标侵权指的是违反商标法规定,假冒或仿冒他人注册商标,或者从事其他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如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诋毁、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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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A.混淆行为。俗称“傍名牌”,通过仿冒他人商品标识、企业主体标识、生产经营活动标识等,引人将自己的商品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以借用他人或者他人商品的影响力、美誉度,提高自己以及自己商品的市场竞争力。《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对混淆行为作了详细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也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不能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只要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混淆行为。

B.虚假宣传行为。虚假宣传案件是全国查处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占比最高的一种类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也对虚假宣传作了规定,如果某项商品或者服务根本不存在的,商品性能、产地、用途、质量等与允诺的或者实际情况不符合的,虚构使用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效果的等都属于虚假广告,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处罚:如果有虚假宣传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C.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是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如果侵犯了对方的商业秘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一般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为主。行政处罚形式包括(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对侵权物品的处理: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人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如果有严重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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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典型案例

在现实生活中,“傍名牌”的现象经常发生,服装企业要确保自身品牌不要侵犯到其他名牌的权利,包括名称、商标、专利等。因此,服装企业应当独立设计好自身的品牌、名称等,避免出现混同。法院在判定一方是否构成侵权的时候,往往需要双方各自进行举证。对于知名度较高的品牌,原告方要对品牌知名的情况进行举证,而被告要证明自身没有侵犯对方知名品牌的行为。

在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与锦绣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中,皮革与皮草尽管只有一字之差,但海宁皮革城的知名度较高,法院仍然会判定皮草城是对皮革城的一种侵权。具体来看,本案中法院认为海宁皮革城公司成立于年,在全国多个省市XX城XX市场,持续使用“海宁皮革城”作为服务名称,投入巨额宣传费用,进行了广泛宣传,海宁皮革城公司先后获得了诸多荣誉,“海宁皮革城”服务名称在中国境内具有较高知名度,“海宁皮革城”服务名称已经与海宁皮革城公司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具有区别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故应认定“海宁皮革城”服务名称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本案中,被上诉人在其经营的锦绣国际商贸城的室内、外使用了“海宁皮草城”、“锦绣(海宁)皮草城”标识,并在XX号XX城”、“西安锦绣(海宁)皮草城”、“锦绣(海宁)皮草城”标识。由于这些标识中均含有“海宁皮草城”字样,XX城XX城”仅一字之差,且“草”与“革”文字字形较为相似。施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具有特定联系,故应认定被上诉人使用“西安锦绣(海宁)皮草城”等标识与上诉人涉案服务名称“海宁皮革城”构成近似。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被上诉人擅自使用“西安锦绣(海宁)皮草城”等标识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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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法院判决侵权方立即拆除标注有“海宁皮草城”、“锦绣(海宁)皮草城”名称的招牌、广告牌,删除被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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